Article 23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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