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取水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待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出申请前还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勘查的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