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

(三)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或者导向作用的;

(四)有利于加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

(五)形成规模效益,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

(六)合理、有效利用本地资源、节省能源、降低消耗的;

(七)减少公害,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八)促进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