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1至2倍罚款;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至100%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证。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