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的;

(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宣传报道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