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和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国家规定;

(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