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法规抵触的;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抵触的;
(四)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