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林权档案,定期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林权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材料,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