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