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