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