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