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资料;

(二)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三)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六)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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