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资料;
(二)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三)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六)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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