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设立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公告后,方可在省内适宜的种植区域推广。
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同意并公告,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同一适宜种植区域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引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