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少不得低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

(二)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

(三)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的;

(四)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