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