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和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核发。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