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二)不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干扰检查、视察、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五)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
(七)拒绝办理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
(八)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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