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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