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五)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