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漏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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