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漏档案内容。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毁损、丢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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