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草场管理和建设,指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养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