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各景区、景点设立管理机构。其形式和规模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景区和景点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执行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项规划;对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社会治安、经营服务和游览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完善各种资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和组织游客进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游览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