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一)未办理地热施工批准书擅自施工的;
(二)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三)无指标或者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四)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五)不按批准方案或者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施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井开采地热资源的;
(七)擅自进行地热回灌造成危害的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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