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不得侵害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