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委员资格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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