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Article 17Amended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作出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