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
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