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化管理,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村落资源破坏的,县(区)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因开发利用造成古建筑和传统风貌、格局破坏性影响的,县(区)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濒危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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