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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