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后,报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拉萨市古村落。

申报拉萨市古村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定保护范围;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