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举报严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或者相关资料,有突出贡献的;

(四)设计、制作的宜兴紫砂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五)在工艺传承或者人才培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