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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