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四)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六)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已建立的墓地必须搬迁;有害物质必须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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