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Article 14Amended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四)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