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扬州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组织传统文化、民间艺术、民俗表演;

(三)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四)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五)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

(六)其他有利于扬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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