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扬州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组织认定和保护历史建筑;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扬州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管理扬州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三)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扬州古城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扬州古城直管公房保护、利用的政策、办法;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

(五)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古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六)市公安机关对扬州古城消防安全和交通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园林、档案、工商等主管部门和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协同做好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扬州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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