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建设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并为社会参与建设传承基地提供服务。
传承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度规模的传承活动场所,用于教学、展示、宣传等活动的基本设施、设备齐全;
(二)项目资料收集全面,档案保存管理规范;
(三)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富有成效,或者有多支开展活动的传承、学习团队;
(四)定期开展传承教学、宣传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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