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其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