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