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国有林生产的木材,严格按国家建设所需的统配材计划执行,中幼林抚育性间伐、次生林改造产出的木材由企业自主经营。

集体林区的木材,统一由林业部门管理,由林业经营单位收购经销、代销或联合经营。

供销部门经县、市计委、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年度计划后,可以经营木农具材、烧柴及加工民用家具。

乡镇木材加工厂,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加工指标,按计划加工销售成品,但不得经营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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