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按比例分成的育林基金;

(二)上级拨款;

(三)林区建设费;

(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燃料的工矿企业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六)州,县、市,乡、镇财政的拨款;

(七)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经费;

(八)森林资源补偿费;

(九)其他收入。

州,县、市,乡、镇财政给林业拨款应列入预算。州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二点五;县、市,乡、镇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造林护林、多种经营以及资源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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