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三)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