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完成各项林业指标的;

(二)乡(镇)、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林业站,连续三年,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五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坏森林案件的;

(三)制止和揭发检举破坏森林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森林案件、扑救森林火灾、调处山林纠纷、防止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成绩显著的;

(五)承包荒山造林,创办绿色企业成绩显著的;

(六)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或在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七)推广林业科技成果,普及林业科技知识,培育优良种苗,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八)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集体林业企事业单位,建立样板林地1000亩以上;村公所(办事处)建立样板林地500亩以上,五年内成活率达9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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