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