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