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未结案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当经司法机关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司法机关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