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民办中小学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

财政、民政、物价、人事、规划、土地、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