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三)毁损、侵占或者擅自调拨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资产的;

(四)侵害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名称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科协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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